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與埃塞俄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農業部(以下稱埃方)關于埃塞俄比亞木薯干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以下相關要求的埃塞俄比亞木薯干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
(四)《進出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埃塞俄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農業部關于埃塞俄比亞木薯干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境商品名稱
本公告中木薯干(Manihot esculenta Crantz),是指產自埃塞俄比亞境內的木薯,經切碎和干燥制成的木薯片和木薯粒。
三、允許的產地
埃塞俄比亞全境。
四、企業注冊
輸華木薯干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應當經埃方考核批準,由埃方向中方推薦符合要求的企業,經中方檢查或審查通過后予以注冊登記,中方將在海關總署網站上公布相關企業名單并動態更新。
五、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輸華木薯干不得攜帶以下檢疫性有害生物:
1.小孔硬孔菌 Rigidoporus microporus
2.非洲木薯花葉病毒 African cassava mosaic virus
3.谷斑皮蠹 Trogoderma granarium
4.大谷蠹 Prostephanus truncatus
六、裝運前要求
(一)生產要求。
1.埃方應組織相關種植者、加工者及出口商采取綜合防治措施,最大程度降低木薯干生產過程中有害生物的發生。
2.埃方應監督木薯干的收獲、加工、倉儲過程,督促企業對輸華的木薯干采取去土、清雜、晾曬、烘干等措施,確保不帶土壤、植物病殘體和其他外來雜質。必要時,應進行熏蒸等除害處理,防止帶有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二)包裝及運輸要求。
輸華木薯干應采用包裝運輸,使用的包裝應符合中國進境植物檢疫要求。每個包裝應以清晰的中文標注“本產品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字樣,以及生產、加工、存放企業名稱及注冊號等信息。
(三)產品要求。
輸華木薯干應符合中國進境植物檢疫要求,不帶有活體昆蟲、土壤和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不得故意添加或混合其他外來雜質。
(四)出口前檢疫和證書要求。
出口前,埃方應對輸華木薯干實施檢驗檢疫,對符合要求的木薯干出具植物檢疫證書,并在附加聲明欄注明“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dried cassava from Ethiopi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該批貨物符合埃塞俄比亞木薯干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要求,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同時,注明該批貨物的生產、加工、存放企業名稱和注冊號,以及集裝箱號等信息。出口前實施檢疫處理的,應在植物檢疫證書上注明藥劑名稱、劑量、溫度和時間等信息。
七、進境檢驗檢疫
(一)監管要求。
1.輸華木薯干應從具備進境糧食指定監管場地的口岸進境,在指定加工廠生產加工,未經加工處理,不得直接進入流通市場。
2.輸華木薯干的裝卸、運輸、儲存、加工過程應符合中國相關衛生和植物檢疫要求。
(二)證單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核查是否來自注冊登記企業。
3.核查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真實有效。
(三)貨物檢查。
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公告第五條、第六條,對進境木薯干實施檢驗檢疫,合格后準予進境。
八、不符合情況處理
1.無有效植物檢疫證書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2.來自未經注冊登記企業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3.發現活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的,作除害、退回或銷毀處理。
4.發現土壤、未經中國官方批準的轉基因成分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5.發現其他不符合中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要求和相關安全衛生標準的,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發現上述不合格情況,中方將向埃方通報,并視違規情況嚴重程度暫停相關企業輸華資質,直至中方確認問題已得到有效整改。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公告下載鏈接:
遼ICP備10203314號-2 技術支持:愛得科技 電話:0411-82837711 地址:大連市中山區港灣街20號名仕財富中心A座1606室